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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案件诉讼提示书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目前分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三类纠纷。 ……

  为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公正及时解决人事争议,提高人事争议案件立案的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特向提起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提示如下:

  一、案由确定

  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目前分为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任、聘用合同争议三类纠纷。

  辞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辞退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退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聘任、聘用合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聘用合同而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前置程序

  以人事争议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起诉人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申请,起诉人可以持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并非所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都可以至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只受理符合前述案由的人事争议。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一人以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出具一份仲裁裁决书的,若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按仲裁裁决书文号按顺序分别确定各自对应的文号,分别立案

  三、管辖确定

  起诉人应当向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仲裁裁决书未明确指明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起诉人应向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正本、副本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副本与正本应当保持内容一致,可以为复印件,但应有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证据来源。如有证人证言应提交书面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载明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所

  人事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发生人事争议的劳动者和事业单位。起诉状所列被告应为事业单位或劳动者,做出仲裁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人事争议民事案件的被告。

  2、身份证明

  起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起诉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代理人的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接受委托的函件。

  委托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代为起诉的,还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提交的证据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如聘任、聘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辞职、辞退证明等。

  3、其他证据。

  六、案件受理费

  人事争议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10元。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提交书面申请,不必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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