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去年10月份应聘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1000元工资。但到领工资时,我发现只领到800元工资。老板解释说,单位每月要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200元,这是为了督促员工保障工作质量,员工在工作中只要没有出现问题,离开公司时,公司会一并将这笔钱全部返还给职工,公司制度一向如此。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该企业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 1000元,但企业却只发给800元,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您所在单位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职工工资权的行为。另外,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职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