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到了今年2月,眼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将满,尽管朱婷自我感觉良好,同事也常常给予赞誉,但不料公司却正式通知她,因为公司对她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是很满意”,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朱婷走人。 为此朱婷一再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公司“不是很满意”,但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实际上,这是该公司故意不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利用试用期让朱婷为其廉价工作了半年,然后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中止合同。 拿霸王条款支付违约金限制“跳槽” 去年9月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表示将让康玲从事某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并说为了稳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当时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别人抢去这份工作,她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今年1月,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请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业,此后康玲通过了解、考察,对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自己到该企业后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 接到康玲的辞呈后,该公司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非要康玲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就不予转档。后经康玲苦苦哀求,并东拼西凑支付给公司6万元后,这家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马。 小结:刚刚走出“象牙塔”、踏上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在求职中面对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洽谈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时,往往会感到眼花缭乱、力不从心,而一些企业就乘机设置陷阱让毕业生上当,所以毕业生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及时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