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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防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为早日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都忽略了自身维权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乘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
  不得不防用人单位设置的就业陷阱
  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为早日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都忽略了自身维权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乘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本文为急于求职的大学生们提供几个案例,以堤防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
  切忌用就业协议等于劳动合同
  早在2005年8月,何灵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何灵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就业。
  去年7月,何灵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何灵签订劳动合同,而何灵则认为反正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无所谓。
  今年1月,何灵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何灵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和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何灵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为赚取廉价劳动力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待见习期满后才能享受正式录用的工资待遇。当时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上又比较喜欢这份工作,因此答应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人,将于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赵菲等人事后才知道,这实际上是该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其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不预先明确“录用条件” 随便解雇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欢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虽然当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就业难,她还是答应了公司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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