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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经办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所增加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略):参保(合)凭证样表


    附件二:山西省流动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凭证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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