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正文
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批复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借到或受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应与新的用人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借到或受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应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职工被借用或受聘到新的用人单位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借用或聘用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借用(聘用)期间内,由借用或聘用单位负责其医疗待遇;借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原单位负责。

  二、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致伤残(亡)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