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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四月)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通过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节收入差距,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性


    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互协调、合理增长的制度化运行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逐步调整优化分配结构,使企业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需要。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出资人审核、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建立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兼顾效率和公平,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调控指导相结合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自治区每年根据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宏观预期目标,综合考虑自治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发布自治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分为基准线、预警线和下线。企业根据自治区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和工资指导线。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外,每年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二)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在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下线时,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至少两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国家有明确要求除外),以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进一步加强各类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对各类职业(工种)工资水平进行广泛调查,在汇总、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体系,至少每两年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人员工资。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共同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度。


    (四)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工资分配的比例。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与职工收入挂钩,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工会、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并把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情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办法应向职工或职代会公开。


    (五)合理确定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报同级国资部门核准。企业具体工资薪金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完善企业工资确定方式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核心。从2010年起,全区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有序运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求的,企业不得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协商要约行动,强化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特定作用,推动形成“工会主动要约—提出整改建议—责令改正—执法追究”工作链。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职工代表按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程序推荐产生。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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