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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程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我是外地人,曾在义乌一家企业上班。去年下半年,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事后,老板不愿支付治疗费用,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我是外地人,曾在义乌一家企业上班。去年下半年,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事后,老板不愿支付治疗费用,我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不过,工伤认定还没有结果,老板又答应为我支付治疗费,所以我又到劳动部门退回工伤认定申请书。现在,我的伤已治好,但右手缺了两个手指头。目前我离开了这家企业,离开前我要求老板赔我一笔钱,但被老板拒绝。请问,我能否要求老板支付一笔赔偿金?”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旭亮答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生工伤的职工,如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个方面。因此,蔡先生的情况应当向辖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属于工伤的,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果确定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根据规定要求企业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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