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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一、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职工发生工伤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待遇: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津贴: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工伤构成八级伤残除获得上述待遇外,还获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由保险机构发放);

  2、如果该职工不想在单位做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的,该职工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由单位发放):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政府规定。比如广西规定八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政府规定,广西规定八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

  三、你应该要搞清楚你说的19个月工资到底是指哪些待遇?不过你的问题关键是计算保险待遇时是按实际工资,还是按缴费基数计算?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述待遇中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基数)。

  2、所以,计算和发放各项保险待遇应该以缴费工资为准,而不是以实际工资为准。尤其是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部分。

  四、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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