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是弱者、被管理者,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基于这一认识,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向倾斜,以扶持弱者,实现实质公正。事实上,就本案而言,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法人单位和一般纳税人,依法应当建立完备的会计账目和会计档案,工人工资理应记载于会计档案中,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更有条件掌握与职工工资有关的证据,收集相关证据的能力也强于职工,故法院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职工工资标准的证明责任是妥当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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