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劳动纠纷 >> 工伤待遇 >> 正文
沈阳工伤待遇整体提高 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摘要】辽沈晚报讯记者高鹏报道沈阳市工伤1-4级职工在退休后将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

辽沈晚报讯记者高鹏报道沈阳市工伤1-4级职工在退休后将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昨日称,这意味着工伤保险的待遇也将整体提高。

  昨日,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是为了落实此前国家与省的两个文件,做好沈阳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这将使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加规范、稳定。

  从本月起,原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而是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通知》还明确指出,对于2004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工伤的职工,此后也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通知》实施后的工伤待遇。已经按照老办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也将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同时,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上调。原来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而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则改为60个月。已经按48个月发给的,即日起可予以补齐。

  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继我国2004年1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之后,辽宁省也于去年年底公布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对我省工伤鉴定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本次沈阳市发布的《通知》,还只是过渡性政策,但一切与过去相关文件不符之处,都将以此《通知》的内容为准。沈阳市将随后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但具体出台时间还未确定。

  【权威解读】

  职业病算工伤

  用人单位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或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都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的,其退休后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得低于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需补足;被鉴定致残程度为5-10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养老金作为基数计发。

  伤残津贴待遇不低于市最低工资

  按相关规定,在职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6级的,可以从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核定伤残津贴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

  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

  伤残津贴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市最低工资标准。已退休人员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养老金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市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对于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即使其旧伤复发后导致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劳动纠纷律师
    咨询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