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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后被撞身亡 家属向酒友索赔57万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男子喝醉了酒,在高速公路上下了朋友的货车,约1小时后,在高速路主干道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为此,死者家属将其朋友、货车驾驶员、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7万余元……
男子喝醉了酒,在高速公路上下了朋友的货车,约1小时后,在高速路主干道上发生车祸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逃逸……为此,死者家属将其朋友、货车驾驶员、货车所属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7万余元。昨日,龙泉驿区法院开审此案,经过3小时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日再审。
  [案件回放]
  高速路上 搭顺风车的酒友被“抛弃”
  司机赵先生在警方的笔录中称,他是专职货车司机,车主是刘先生。今年8月19日中午12时30分,曾在刘先生手下开车的邓洪兴,搭他们这趟顺风车从成都返回老家简阳。“车上乘客除邓、刘两人,还有两名货主。”途中刘先生曾下车买了一瓶白酒,一路上邓洪兴与刘先生喝酒聊天。车行至绕城高速十陵服务区时,邓洪兴又去买了三瓶劲酒。
  快到成渝高速的一处爬坡路段时,邓洪兴提出要上厕所,赵先生说不方便停车。约两分钟后,邓洪兴再次提出要“方便”,且态度强硬。“我就把车停在了距离隧道口大约200米的位置。”赵先生说,邓洪兴和刘先生先后下车“方便”。重新上车后,刘先生呕吐不止。“邓洪兴很不高兴,推搡了他(刘先生)。”赵先生只好停车,用帕子清理呕吐物。
  “哪知道,邓洪兴居然坐到了驾驶室里!”赵先生在车下清理污物时,无意中抬头看到邓洪兴坐在驾驶室里,急忙冲上车,扯下了车钥匙,然后继续到路边清洗帕子。赵先生再次返回驾驶室时,邓洪兴已经没在车上了。“我发现邓洪兴站在护栏边上。”赵先生称,他连续叫了邓3次上车,但邓不但没有理会,还骂了一句脏话。“走了,不管他。”赵先生问怎么办,刘先生这样回答。
  “邓洪兴死了!”第二天上午,刘先生接到邓洪兴妻子王女士的电话,才知道邓在下车约1小时后,在高速路主干道发生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逃逸。
  [庭审现场]
  双方争论 死者下车时是否醉酒
  日前,邓洪兴的父母妻儿作为原告,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刘先生、赵先生和该货车所属公司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余元。
  昨日下午,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被告方只愿赔偿几万元,激怒了邓洪兴的哥哥和母亲。
  “邓洪兴给他(刘先生)开了两年的货车,至少还算朋友嘛。”邓洪兴的妻子王女士称,邓洪兴喝醉了,朋友肯定有责任和义务送他回家,并保证他的安全。
  被告理由:死者是负气下车
  “当时邓洪兴坐上驾驶室要开车,我不准他开,并拔下了钥匙,邓洪兴才负气离开的。”赵先生在答辩中称,之后反复叫邓上车,但邓始终未理会。
  刘先生表示,他下车“方便”时就已神志不清,后面呕吐等情况,都是事后听赵先生说才知道的。另外,邓洪兴下车时,头脑十分清醒,且其出事位置距离下车地点有100米左右,都能证明其当时没有醉酒。“我会尽快找到坐在货车上的两名货主,他们可以帮我作证。”刘先生无奈地表示,事发后,邓洪兴的家属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迫使自己支付赔偿金,他不得已给了5万元。
  “邓洪兴不是在行车过程中或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两被告代理律师宋杨东、贺超燕认为,邓洪兴的死亡,不是刘、赵二人的直接或间接行为造成的,也不属于特殊侵权的情形。因此,二人不是侵权责任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但邓洪兴是农村户口。”两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57万余元过高。
  原告反驳:不该让乘客下车
  “在高速路上让乘客下车,已触犯了法律。”原告代理律师唐烽认为,作为驾驶员必然知道“高速路上乘客不能随便上下车”的道理,刘、赵二人必须对此负责。“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都不得而知。”唐烽说,根据高速公路的监控录像,只能看到邓洪兴下车后,货车离开的场景。
  “他(刘先生)喝醉了,邓洪兴就没有醉?”对于刘先生自称喝醉了酒神志不清,唐烽认为是其在故意避重就轻。“一瓶白酒有1斤,还有三瓶劲酒。”唐烽称刘先生的说法很牵强。
  “虽然邓洪兴是农村户口,但他的妻子和儿子都是城镇户口。”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城镇户口质疑,唐烽称,邓洪兴一直在当货车司机,专跑成都到云南路线,居住地在成都,根据工作和居住地都在城镇的原则,赔偿应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赔付。
  为什么会将货车所属公司作为被告?“这个是职务行为,需要负连带责任。”唐烽解释,邓洪兴的死,不仅刘、赵二人需要负责,该货车所属的公司同样有责任。
  [延伸阅读]
  喝酒人有哪些注意义务
  酒友之间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不强迫生病或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予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刻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专家看法]
  哪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针对酒后出事,酒友被追究责任的案例,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酒友之间有互相照顾的义务。”邱教授说,具体情况不同,酒友之间应承担的义务也不同:其一,聚会中没有劝酒和灌酒,酒后大家都还清醒,一般互相关照一下即可离开;其二,没有劝酒或灌酒,但有醉酒者不能自己回家,清醒者就应护送。即使护送不到位发生意外,也可酌情减轻护送者的责任;其三,如果在喝酒过程中有劝酒、灌酒行为,就要严格履行护送义务,否则出了事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其四,承诺护送酒友回家,承诺就构成了法律上的义务。
  [相关链接]
  南京:男子冻死
  酒友被判赔10万
  2009年2月19日,南京市民檀先生和同事聚餐喝酒,结束后,同事朱某坚持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但当天下雨,路很不好走,檀就喊了出租车送。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的巷口时进不去,朱某就下了车。第二天上午,朱某被发现死在离家门口不远的地方。一个月后,檀先生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5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其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承担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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