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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 沉船案择日再审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0
【摘要】经过对刑事部分的审理,昨日中午,合江县人民法院认定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四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刑期将改日宣判。……

    经过对刑事部分的审理,昨日中午,合江县人民法院认定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四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刑期将改日宣判。
    
     昨日庭审控辩双方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梁应金是否构成犯罪和周守金、梁如兵、石萍三人在案发是否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梁应金曾制定多条安全措施来保证航行安全,但其子梁如兵不照章办事而引发事故,故梁应金不应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还认为周守金等三人也曾在案发后主动向镇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求“保护”,情节应算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定:船主梁应金对船舶安全疏于管理,违法配备船员,擅自改变船舶结构;驾驶员周守金冒雾航行,操作严重失误,违规从事驾引工作;承包人梁如兵和石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无视交通运输安全,长期超载。四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船舶翻沉负有直接责任。同时,4名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船舶翻沉事故,致使l30人死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庭并未当庭对4名被告人宣判,而是准备在此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审结后一并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合江县及榕山镇的两级港监、航务部门的渎职行为被再次提出。受害者代理律师邓永柱在发表代理意见时,代表百余名死者家属强烈要求追究两级港监、航务部门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玩忽职守,放任肇事船舶违法运营,才是导致这起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下午民事部分的审理进行得颇不顺利,代理96名死者家属索赔的律师邓永柱提出追加原刑事四被告及四川省合江县港航监督所、四川省合江县航道管理所、榕山镇港监站三家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参加诉讼。审判长当庭答复,此案不追加被告,另案处理,择日再审。
    
    据重庆商报记者了解,130名死者家属目前已获得91万元预付赔偿,其资金来源于肇事船主和责任人员的存款及保险公司的预拨存款等,首期预付52万元,第二期预付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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