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的违禁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超过法规期限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部队的交通运输工具和设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三条 广州市市区内的出租小客车管理由广州市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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