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证书由民航总局予以注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代表机构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提供原批准证书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代表机构的名称应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其他申请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应当附中文译本。有关文件、材料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二)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三)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四)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其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表机构中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代表机构的外籍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所属国家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三)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四)拟任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代表的,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该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