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定期航班,其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单独提出: (一)在航班换季前,提出相对于前一年同一航季有增加航班或者变更预先飞行计划内容的申请的; (二) 在航季运行期间,提出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经营人两字和三字代码、航班号、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四)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五)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六)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协调世界时)、班期、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协调世界时); (七)航班性质; (八)计划起止日期(协调世界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行期间,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飞越中国领空的定期航班,其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航班换季前,中国航空营运人新航季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与航班时刻的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航班时刻申请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在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传真、SITA 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航空器型号、型别; (三)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四)航班性质; (五)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事先提出包括下列适用内容的申请: (一)新型号、型别航空器的飞行性能数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