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苏君彦
人民陪审员 张同山
人民陪审员 邢国忠
二○○二年 七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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