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理赔实务角度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实际车主起诉提出抗辩的主要原因在于,担心可能存在向实际车主赔付和又遭法律文件上登记的、名义上的车主(即实际车主所挂靠公司)索赔的情况。对于实际车主撇开挂靠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挂靠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当然,这种做法是否被法院接受会因当地人民法院的司法习惯而各有不同。 ■ 他山之石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英美法系衡平法下的提存确认之诉是一个值得保险公司深入学习和了解的一项制度。提存确认之诉,即任何人如果面对两位以上的请求权人争相向自己主张同一债权,都可以把这些相互冲突的请求权人集中到单一的一场诉讼中,以便解决到底应当向谁履行债务的问题。 保险人大概是最频繁地使用提存确认之诉的当事人,比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使用频率都要高。如果有多个主体针对同一张保单请求赔付款,保险人通常都会提起提存确认之诉,以免承担向错误主体赔付、此后又无法追回赔偿款的风险。保险人将赔付款(“标的”)交给法院职员,请求法院判断谁有权领取这笔款项。法院如果作出了判决,那就解决了这些相互冲突的请求权,保险人便不再需要承担债务。提存确认之诉还可以替保险人省下麻烦,不必被这些相互冲突的请求权人分别提出的诉讼所困扰,亦可避免因诉讼带来理赔时限冗长,遭遇监管处罚的风险。尽管提存确认之诉与本案例案情并不完全契合,但是该项制度在避免错误理赔方面所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保险公司所不能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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