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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今年28岁的张小武是平顶山市郏县白庙乡农民,1998年农历正月十三那天,他与同是28岁的郏县安良镇精神病患者刘萍经人介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

  本案的二审主办法官、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杨长坡谈到案件的处理时,表示二审之所以改判,一方面是考虑到法律上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是考虑改判更有利于徐娃儿的健康成长。

  拿到二审判决书,张小武和他的父亲哭了,他们一直坚信,徐娃儿就是张小武的孩子。

  打赢官司的刘萍一家,不想再让外界干扰他们的生活,他们只想让徐娃儿无忧无虑地成长。

  (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之一 亲子鉴定法律如是规定

  连向群(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了证明孩子是自己亲生的,张小武曾主张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对方同意,事情就容易解决了,但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于是就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推定,进行了判决,看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但二审法院为什么又要改判呢?

  在本案中,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如“孕期为37周加5天”即264天,确实可以推断怀孕日在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仅有此证据是不够的,因为要证明孩子是张小武亲生,尚取决于两点:第一,已有的证据是否足够证明;第二,亲子鉴定是不是法律要求的鉴定手段,即对方不同意鉴定,是否违反了法定的义务。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郏县中医院病历档案中记载,“孕期为37周加5天,产别为足月,分娩方式为自然”。对于证明怀孕日在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是足够的,但却不足以证明孩子是张小武亲生。也就是说,除非孩子的母亲承认孩子是张小武亲生,否则,只有选择其他的方式予以证明。目前,为大家接受的方式就是亲子鉴定。

  尽管据说DNA亲子鉴定准确率高达99.9%,但就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亲子鉴定既非法律要求的必须的鉴定手段,而且,亲子鉴定的结果又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本案中,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而且孩子已经超过三周岁,所以,刘萍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义务。

  说法之二 法院如何判断孩子归属

  方治刚(万联证券法律专员、硕士):

  我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法院如何判定张小武是否具有或者说张小武是孩子的父亲;二是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讲,法院是否有判决孩子由张小武来抚养的必要。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张小武具有抚养权:其一,孩子是在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而不论也不需去证明是否张小武亲生;其二,如果孩子虽不是在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但确实是张小武亲生,此时张小武需要证明孩子是其亲生。

  从案件的情况看,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1998年农历正月十三登记结婚至1998年9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而孩子出生日期是1999年4月28日,显然不在张小武和刘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第一种情况被排除。

  第二种情况,张小武主张享有抚养权,则其就负有证明“孩子是其亲生”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张小武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孩子是其亲生”的,否则,则无抚养权。为此,进行亲子鉴定显然是比较可行的一种选择。但是,在本案中,刘萍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张小武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孩子是其亲生。
 通过上面的分析,孩子的出生不在张小武和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小武也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证明孩子是其亲生,那么只能推断,孩子不是张小武亲生,也就是说张小武没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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