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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亲子鉴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今年28岁的张小武是平顶山市郏县白庙乡农民,1998年农历正月十三那天,他与同是28岁的郏县安良镇精神病患者刘萍经人介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

  孩子是谁的?

  今年28岁的张小武是平顶山市郏县白庙乡农民,1998年农历正月十三那天,他与同是28岁的郏县安良镇精神病患者刘萍经人介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后不久,张小武就与刘萍产生了矛盾,刘萍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1998年9月24日,张小武和刘萍在白庙乡政府办理了。

  1998年10月8日,刘萍和徐强林结了婚。过了半年,张小武听说刘萍生了一个男孩儿,取名徐娃儿。张小武觉得,这个男孩儿应当是自己的亲骨肉,他感觉刘萍应当是在与他存续期间怀的孕。

  于是,张小武便以徐娃儿是其与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而刘萍患有精神病,不能抚养徐娃儿为由,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徐娃儿由其抚养。

  孩子是谁的,母亲当然清楚。刘萍如何解释,张小武当然不会听。但刘萍有自己的证据,那就是她与张小武离婚时,曾经进行过妇科检查,明上“子女安排栏”内有明确的注明:无(子女)。白庙乡计划生育技术所1998年8月29日出具的健康检查也证明,刘萍为无孕。这就说明,刘萍与张小武离婚时,还没有怀孕。

  既然是打官司,张小武准备了自己的证据,那就是,刘萍是1999年4月28日在郏县中医院生下的徐娃儿,医院病历档案中也清楚地记载着:“孕37周加5天,产别为足月,分娩方式为自然。”俗话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徐娃儿既然是足月生产,理所当然就应该是刘萍在10个月前怀的孕。那时,张小武和刘萍还是夫妻呢!

  虽然双方都觉得自己有证据,但双方谁也没有想到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郏县人民法院记录着该案的审理进程:2000年5月10日,原告张小武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1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小武的诉讼请求;其后,张小武提出上诉;2000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撤销了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在这个回合中,经历了半年的时间,案件又回到了起点。

  孩子该谁抚养?

  2001年5月30日,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这次判决认定徐娃儿就是张小武和刘萍之子,并判决由张小武抚养徐娃儿;判决后,刘萍提出上诉;2001年10月9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作出民事裁定,结果还是发回重审。此时,徐娃儿在大人们的纠纷中已经两岁半了。

  这次,郏县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对徐娃儿进行,张小武当即表示同意,刘萍的丈夫徐强林却向法院提出了抗议:“徐娃儿就是我和刘萍的孩子,是我们结婚后生下的,如果作亲子鉴定就是对我们人格的侮辱,也是对徐娃儿的伤害。我们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法院认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鉴定,按规定也不能强行进行。

  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郏县中医院的病历记载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在没有发生纠纷时刘萍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病历上记载刘娃儿的出生时间为1999年4月28日,孕期为37周加5天,产别为足月,由此可推算出刘萍应当是与张小武离婚前怀的孕,刘娃儿是张小武与刘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所生,现刘萍患精神病,所生之子由张小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决①刘萍1999年4月28日所生男孩是张小武与刘萍之子;②刘萍1999年4月28日所生男孩由张小武抚养。

  一审宣判后,刘萍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刘萍仍不同意对徐娃儿进行亲子鉴定。此时,徐娃儿已经三岁多了。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武与刘萍离婚前,刘萍的孕检证明刘萍并未怀孕,离婚证书上“子女安排栏”内注明“无”,因此离婚时并没有证据证明刘萍已经怀孕。虽然刘萍1999年4月28日在郏县中医院分娩时的病历档案中记载为足月产,但仅是一种推算,仅据此不能证明刘萍所生男孩徐娃儿是张小武之子。一审法院在没有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不利于家庭团结、社会稳定,处理欠妥。刘萍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小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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