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徐小慧诉称:1988年3月被告杨祖宏与我母亲离婚,我由被告杨祖宏抚养。我现就读海南政法学校,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徐爱梅因工资低,无法支持我读书。为此,请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教育费20000元、生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医疗费4000元。 被告杨祖宏辩称:我已付给徐小慧10000多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徐小慧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现我已再婚,下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靠我修理钟表维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较为困难,无法再支持徐小慧读书。徐小慧母亲近期购买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资收入,徐小慧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应由其母亲负担。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徐小慧父母杨祖宏、徐爱梅因感情破裂,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法民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男孩由徐爱梅抚养,女孩由杨祖宏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徐爱梅生活。1996年经澄迈县人民法院(1996)澄(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祖宏付给徐爱梅抚养女孩徐小慧12年生活费14400元。杨祖宏已全部给付。2000年9月,徐小慧进入海南政法学校就读,属中南政法大学大专助考生,学制二年,每学期学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二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共计10000元;生活费按每月300元计,两年共7200元。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系澄迈县金江办教师,实领月工资842元。离婚后在海口市海垦东路金桥新村购置一套房,并在该房的阳台处以儿子名义开办一间小卖部。被告杨祖宏系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再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以被告杨祖宏维修钟表收入。2001年,被告杨祖宏经诊断患开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7.24元。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政法学校学生科证明书、学杂费收据、澄迈县金江镇教育委员会证明书、疾病证明书等。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小慧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故原告徐小慧要求被告杨祖宏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祖宏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慧的母亲给付。被告杨祖宏主张原告徐小慧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