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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的探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同居已经成为了时下的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但现行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却规定很少。对一些实际问题,司法实践就不好处理。本文就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同居关系,从同居关系的概念分类以及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探讨这种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知识浅薄,只是泛泛而谈,望大家斧正……

 (二)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如果因同居而有子女的,同居关系解除时,还存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问题。
  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的归属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比照法律应该好处理。①
  对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在法条也有体现。《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我国的立法精神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教育权、继承权、被抚养权等权利。而且,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不因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这也和婚生子女一样。但在现实中,还是有一些对婚生子女的不等的待遇,比如户口,上学等问题。还值得有关部门关注。
  最后,我们来谈论一下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问题。在婚姻法里也规定了探望权的问题。由于同居关系的解除,都是同居双方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以至于要瓦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当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都对对方存在着心理上的阴影,是一种敌视的态度。这对探望权的行使是十分不利的。基于这种原因,我觉得探望权应该这样行使:如果双方是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的,在协议中应该有对探望权内容的体现,且应该依协议来操作;如果双方是由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在法院的判决书里应该有对探望权的内容。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出面处理。对有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事由出现,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其监护权和中止其探望权。
  同居关系,作为婚姻关系的亚种,或有的学者称的“准婚姻”、“亚婚姻”关系。已越来越多地成为了社会的热门话题。我们也希望通过更多的立法来予于完善。本文试图探讨同居关系的一些法律问题,无奈才疏学浅,知识浅薄,所谈及的只是皮毛,望大家斧正。
  参考书目:
  1、 张华贵,《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四川理工学院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1期,2005年3月
  2 、戈宇,《婚前同居的法律问题》; 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三期,第63页
  3 、吴越,《“新同居时代”的法律问题浅析》;论文资料库 www.law-hb.com 2004-08-04
  4 、詹海霞,《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5 、姜涛,《论述同居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http//www.jcabc.cn
  6、王泗馨,《从非法同居到同居关系看现代人生活观念的变化》
  7、《关于同居现象的法律思考》 http://www.sh-lawyer.com/papers/papc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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