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外同居的财产分割 婚外同居很大程度上都是建立在金钱和性欲上的违背社会公德和法律的一种组合。(这里的“很大程度”是指那些有钱的人“包二奶”、“养小秘“、”包二爷“的情况,而对那些出于真爱走向同居的我觉得对他们的财产分割处理适用未婚同居。)他们关系解除,除了当事人自愿,法律还规定了法院可以依法解除。由于婚外同居的违法性,所以,它的解除时财产的问题除了适用未婚同居的规则外,对一些特殊的细节,我认为应当特殊对待。 第一,财产的赠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的同居,有钱人向自己“情人”赠送东西是十分常见的。小的可以是化装品、装饰品,大的可以是汽车、别墅。一方面,我们一开始就强调了一点,这种同居一般是没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予,完全是讨对方的欢心。甚至有的时候一方还向有钱的这一方索要物品。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有钱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将物品赠予给对方,而内心深处他是不愿意的,而这种内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会在同居期间表现出来,只有当同居关系破裂时,它才会突现出来,因而它也成了这种同居纠纷的焦点。我们可以称这种意思表示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赠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财产又是他与他的配偶的共同财产。对夫妻的共同财产,特别是重大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是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对这种比较贵重的物品的赠送,赠予方一般是没有处分权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的。结合以上两点,我认为对于这种赠予,当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有权撤消其赠予行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我觉得这种处理办法是有价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换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梦,从而也让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还应特别指出的是他们的共同财产不应该包括收入。这里的收入很多情况下都是有钱一方(一般是有配偶方)的收入。而另一方一般是没有收入的。由于有配偶方的收入是与他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且这种同居关系种有配偶方的生活照顾一般还是由他的配偶来完成的,他的同居生活只是在“地下”进行的。所以,同居一方没有尽主要的扶养义务,因而这种收入不能算入同居的共同财产来处理,而应算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的财产中才能算为共同财产。 3、由婚姻的无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的财产分割 由婚姻的无效和可撤消引起的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法律条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2条就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也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这种同居的财产分割可以比照离婚的财产分割来进行的。司法实践中相对容易。争议也较少,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我们来讨论一下同居关系的继承权的问题。由于同居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没有合法夫妻的身份权,也就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但法律又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同居关系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分得另一方的遗产。司法实践中,酌情分得的遗产,可以小于、等于甚至大于法定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但我认为对我上面已经谈过的那种“包二奶”、“包二爷”等的婚外同居在分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给那种想通过青春和肉体来快速换取金钱和享受的人一种惩罚。如果在我们的法律中体现了这样的一种价值取向,则我相信“包二奶”、“包二爷”的社会现象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分割财产的份额是以青春作为代价的,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对此不敢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