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有过错的也应判决离婚。 三、上面的情形都套不上,或者有上面的情形,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怎么办? 如上所述,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婚姻关系破裂或者夫妻关系破裂,还需要证据来证明。但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而且心理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了,无法与一个人相处、生活,也许是无法言语的。那么,只有向法院起诉了,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向法院起诉,第二次起诉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