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智环球旗下网:律师建站 律师联盟 律师导航
当前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律师联盟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 >> 正文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四,女人太软弱。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和帮助。当你人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呢?!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五,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1996.2.16)。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中国妇女报1994.11.28)。另据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1992年调查统计,全年接待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3899件,其中夫妻间的伤害2399件,占61.5%。施暴者呈现“四多”特点。即丈夫虐待妻子多,施暴者在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从前面提到的几个恶性家庭暴力罪犯如长沙“高楼抛妻”的谭自忠,重庆“李亿琴事件”罪犯张文勇(工人),抠掉妻子双眼砍断妻子双腿跟踺的罪犯黄云明(农民),非法囚禁妻子半年之久的罪犯侯发随(农民)、河南婚内强奸致死罪犯曹炳建(农民),湖北仙桃火烧妻的罪犯郑水才(农民),广东烧妻致死的罪犯廖某(个体户)等全是普通工人和农民。他们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生物性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剥离。在他们身上较多地保留了野兽性。他们不能遵守社会规范,不懂法、不怕法,相信的就是自己野兽般的力气。从心理上看,他们没有什么能耐,在社会上被人看不起,则以管束老婆,殴打老婆显示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力量,以求得心理平衡。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造物主的安排,是永远存在的。这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因此,家庭暴力有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础,但不能杜绝它。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安徽马鞍山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第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推荐婚姻家庭律师
    咨询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