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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重婚,登记机关无责任?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7
【摘要】34岁的广西籍女子李凤梅在4个月内先后在河北平山县、安徽芜湖县和浙江丽水市与3个不同的男子登记结婚,后又离家出走。近日,该名女子被浙江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4岁的广西籍女子李凤梅在4个月内先后在河北平山县、安徽芜湖县和浙江丽水市与3个不同的男子登记结婚,后又离家出走。近日,该名女子被浙江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0月9日《现代金报》)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李凤梅以重婚罪被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完全是咎由自取。据李凤梅向公安的交代,她对所处的男朋友感情非常深,没想到却被男朋友给抛弃了。为了气那位抛弃自己的男友,就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与之结婚。但是结婚后,李凤梅觉得周某不是自己意中之人,就带着结婚时的一点彩礼走了。以后的婚姻,她都觉得不满意,就一次次出走,想找个好点的男人。
  瞧瞧李凤梅的重婚行为吧:为了报复抛弃自己的男友,她便与人结婚,不满意就出走,再结婚,再出走,没有骗吃、骗喝、骗财、骗婚的任何动机,仅此而已。这就让人不明白了:如果说李凤梅犯重婚罪是因为法盲造成的话,那么她能在4个月内先后在三个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一路绿灯,难道说我们的登记机关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是有严格规定的,不是随心所欲地想拿就能拿得到的。可悲的是,现实生活里,李凤梅居然做到了,这难道不是我们婚姻登记机关官僚主义作风造成的吗?我们在笑李凤梅幼稚的同时,也为我们的婚姻登记机关感到悲哀。如果人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那么重婚罪一定会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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