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8日,江南区法院执结一起历时四年的离奇“收条案”。 蒙宝珠诉刘海川委托代理股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南区法院于2002年6月5日立案执行。当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刘海川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刘海川言明已在2002年5月31日向执行申请人蒙宝珠履行了全部案款111300元,并拿出了蒙宝珠所写的收条;但蒙宝珠却说此收条是刘海川伙同弟弟刘海宁以携款还钱为由,骗其写收条后突然抢走,其当时已报警,故实际上刘海川未履行分文;因双方各执一词、案情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执行,通知蒙宝珠需另行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收条无效,法院方能恢复执行。因公安部门认为刘海川抢夺收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侦查。 三年间,因该案的离奇性、取证的难度及法律上的空白,纠纷一时无法解决。 蒙宝珠于2005年9月9日以财产侵权为由,向江南区法院起诉刘海川及刘海宁,请求法院确认收条无效。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收条无效。刘海川得知判决结果后,立即提前还清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二十万元,并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将其名下房屋转到前妻名下,企图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来抗拒法院的执行。 法院发现后,立即查封了该房屋,并向其指出:其所负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其前妻亦有偿还义务;如不履行,通过法律确认程序后,最终要拍卖该房屋来偿还债务。慑于法律的强大威力,被申请人刘海川终于在2006年9月28日履行了本金十万多元,并支付了逾期履行加倍利息四万多元。原来只是十一万元的债务变成了十六万元,被执行人不遵守法律法规逾期履行,自食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