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女
被告:XX 男
原告XX诉称……
被告何XX辩称……
上述事实,有……证实
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子女抚养……
三、探望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xx元,合计xx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