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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难尽人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本来计划今年五一结婚,但有一件事使我们不欢而散。男友为结婚买了一套新房,可是签合同的时候,却把我撂在一边,只签他的名字。我要求签两个人的名字,他不肯,没有商量的余地……

   文律师解释说,大多数 “忠贞协议”中提到的 “外遇”、 “出轨”、 “婚外情”等字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协议很难在法庭上被采信。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如果因夫妻某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这里的 “过错”,包括一方重婚、与第三者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 “但是就现有的案例来看,一般的过错行为如与第三者同居等行为,还是很难取证的,除非已经与第三者生下小孩,或者有共同买房、买车等行为。”

    更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夫妻某一方确实发生了婚外情,但如果另一方对出轨方的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出轨方也完全可以通过财产转移的方式转走大部分资产,甚至使自己成为负资产者。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轨方愿意按照 “忠贞协议”分割财产,无过错方能分得的也非常有限,甚至还要为出轨方承担部分债务。

    当然,现在有些男女双方对于财产方面有专门的书面约定,如在婚姻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开支自行支付,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离婚时可按此履行。不过,婚姻并不仅仅是一纸约定,还涉及到家庭开支及债务偿还问题 (如按揭贷款买房等),生活中很难全部按约定实行。

    女性应该抛开“受害者情结”

    心理咨询师张薇薇分析说,陡然走高的离婚率和“小三”的泛滥,让新时代的婚姻面临着考验,所以很多女性要求在婚前就签署“房产协议”或者“忠贞协议”。但她们没有想到的是,男女双方都是婚姻的主体,如果婚姻破裂,双方都是受害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女性却认为男性一定要补偿自己呢?我们当然不能片面地认为是女性不思进取或者“贪图钱财”,因为上千年的传统文化在无形中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女性的判断。很多女人将婚嫁视为人生的终极目标,所谓“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所以便将所有时间、精力和心血都扑在家庭上。当婚姻走到尽头,女人往往泣不成声,觉得自己已经付出了全部,对方却不领情,殊不知,她付出的层面和方式不见得就是对的。

    婚姻建立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上,但又绝不是依靠法律就能维持的。婚姻真正的基础是感情,感情的基础则是信任。要求签署忠贞协议的女性,已经率先破坏了游戏规则,宣告自己对这段感情、这个男人不信任。在你对对方都不信任的前提下,又如何能要求对方信任和迁就你呢?对于婚前财产,男方本来就没有责任要加上女方的名字,如果女方以此提出分手,只能说明两个人价值观还是有所偏差的。心理学当中有一个概念,叫作“自我实现寓言”,即总是担心或预期会发生的事情,会最终实现。当女性提出“忠贞协议”的要求时,就是在预期丈夫很有可能会出轨,这样的想法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对方,在某种程度上将男性推向误区。
    其实,真正能保护女性的不是什么协议,而是对婚姻真诚的维系,和自身的不断进步。婚姻代表着两个人的结合与融入,但并不意味着迷失和丢弃自己。只有在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个人魅力的基础上,婚姻才可能更加稳固与丰满。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由于某种原因使得婚姻走到了尽头,女人才不会被击垮。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法官也要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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