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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一)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

  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想象,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五、点评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多重买卖关系中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它们的构成,依据侵害所有权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原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规则,亦与该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则相同。本文所讨论的案例,黑河中大公司将同一笔钢材既出售给宽城外贸公司,又出售给四平物资局,形成了多重买卖关系。在履行合同中,黑河中大公司将工字钢交付给四平物资局,该局又将其交付给黑河坤阳公司,没有交付给宽城外贸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宽城外贸公司认为自己订约在先,理应得到这笔工字钢,故擅自将这笔工字钢提走销售。这种行为侵害了黑河坤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宽城外贸公司的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侵害所有权,而非侵害债权,具体赔偿,应当按照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规则进行。首先,侵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并将该物销售给他人,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折价赔偿,因此应当赔偿233.26吨工字钢的全部价款;其次,应当赔偿黑河坤阳公司受到的间接损失,即因其享有所有权的工字钢被侵占而丧失的可得利益,可以依据其售给下家合同的可得利益来计算,即差价的1000元减去应当支付的费用,所余即为其所应赔偿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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