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一是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一)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以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他方享有合法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使该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 在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多重买卖关系中的当事人。究竟谁为侵权行为人,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人多是第一买受人,因为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又卖给第二买受人,第二买受人据此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而第一买受人由于自己订约在先,认为自己所订的前一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否认后一买卖关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第二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侵害第二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第二买受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假如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第二买受人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因而侵占该买卖标的物,亦构成侵权。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一方买受人,而使另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债权不能实现,为使自己的买卖合同债权得以实现,所以才去侵占已经接受交付的财产,使自己的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并且具备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如果出卖人部分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各个买受人,各个买受人因为没有完全接受清偿,因而侵占其他已经接受部分履行的标的物,这一买受人也构成侵权行为人。 第三,在有些情况下,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卖人还没有实际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时,急于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侵占所有权还属于出卖人的标的物,侵害了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第四,最后一种情况,是在买受人已经接受了出卖人的交付后,取得了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因为反悔,而将已经交付的标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该买受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构成侵权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具备侵害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其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这种违法行为的特征,是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因买卖合同关系的重合而发生。买受人的一方或者出卖人因履行一个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另一个买卖合同而发生争议,侵害了一方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标的物。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就在于非法侵占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财产。损害事实是当事人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遭受侵害,使其拥有的财产价值减少。这种损害事实的特征是,受到损害的财产只能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其他财产。在因果关系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在主观过错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较为复杂,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认为自己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也有的是明知自己没有所有权,但是为了造成既成事实,抢先占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这种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既可以由过失构成,也可以由故意构成。 (二)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多重买卖关系中,一方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故意以订立与该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致使遭受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一方买受人为侵权行为人。他明知另一方买受人已经与出卖人订立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为了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债权落空,采取与出卖人另订买卖合同的方法,使之与前一买卖合同相重合,并且使出卖人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以此侵害前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第二种是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为目的,订立与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另一买卖合同关系,并抢先履行后一买卖合同关系,使另一方买受人的合法债权受到侵害。在后一种情况下,一方买受人与出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也有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相重合的情况下,前一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自己侵权,或者与出卖人串通共同侵权。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行为人并没有原则的区别。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一般的侵害债权的构成没有原则区别。第一,被侵害的买受人的债权须是合法债权,即受侵害的买受人买卖合同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一方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是违法的,那就不存在侵害债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侵害债权的行为人须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人。在一般的侵害债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多重买卖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是另一个相重合的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如果出卖人与侵权的买受人相互串通恶意加害,则为共同加害人。第三,行为须具有违法性,这表现在违反保护合法合同债权的法律规定,使一方买受人的合法买卖合同的债权受到侵害,不能实现。第四,行为人必须有出于侵害债权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侵害债权的故意,是指第三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债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明知,既要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也要明知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故意亦应如此,在要求上不能降低标准。第五,也是最后,行为人的行为须造成一方买受人的损害事实。这种事实,一方面是对债权的侵害,使债权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是因此而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这种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 四、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进行。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并且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种赔偿方法,在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赔偿中也是经常使用的;三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