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工程施工企业咨询: 建筑工程公司甲与建设单位签订有一份施工合同,约定某项目的土建工程由其承建,工程价款由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并且审定后的造价再让利12%。之后,甲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了我公司,转包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代为履行甲公司的施工义务,并向其交纳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后双方为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我方欲向法院起诉。请问,我方应如何设计诉讼请求条款,才能更好地保护我方利益?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郑晓娟解答:甲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你公司,转包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而你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对于无效的转包协议,有关让利条款、管理费条款、工程造价标准条款的约定均无效,应按照当时的定额收费标准据实结算给实际施工人,且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的审价。 另提请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你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建设单位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充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