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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近日,雅安市读者郝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雅安市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8年8月底至2011年8月底。2011年8月合同到期后,我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老总说不行。并且找人……

  近日,雅安市读者郝女士来电话咨询:我在雅安市一家公司上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即2008年8月底至2011年8月底。2011年8月合同到期后,我提出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老总说不行。并且找人胁迫我,我不得已续签了劳动合同。请问:我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就雅安市读者郝女士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你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是无效的。根据你的陈述,你之所以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因为你主观上愿意,而是因为公司的故意胁迫而签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你被迫签订合同属于上述第一种胁迫情况,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第一,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第二,要区分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胁迫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从实践来看,一般具备了如下三个要件的行为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胁迫行为:第一,威胁人故意实施威胁行为,这是威胁人明知会使对方产生恐惧,但为了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第二,威胁行为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的或者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采用强力的殴打威胁对方、或者以揭发对方的隐私威胁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受威胁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威胁行为有因果关系,是威胁行为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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