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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后的撤销事由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7
【摘要】赵氏夫妻有一套房产,原先赠送给了儿子。而后来,夫妻俩与女儿居住,他们就打算将房子改赠给外孙女。起先,赵氏夫妻考虑到长子赵甲的经济状况……

  赵氏夫妻有一套房产,原先赠送给了儿子。而后来,夫妻俩与女儿居住,他们就打算将房子改赠给外孙女。起先,赵氏夫妻考虑到长子赵甲的经济状况,他们将共有的房产一套赠与给长子,并和他一起居住生活。当时,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赵某的长子一直没有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办理房屋过户,该房屋一直由赵氏夫妻居住使用。后来,夫妻俩到外地与女儿居住。于是,夫妻俩决定将上述房屋改赠给外孙女。现赵氏夫妻以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为由,遂向合肥市中安公证处请求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原先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案中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并且该合同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任意撤销,赠与人要行使撤销权,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虽然长子对赵氏夫妻所赠与房产没有进行过户手续,但该房一直由赵氏夫妻居住使用,长子并没有出现不履行义务情形出现,赵氏夫妻也没有因此赠与房产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情形存在,所以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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