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女儿要离婚了,父母再也不能忍受欠款。他们拿出当初的借条,向女儿女婿索讨借款。面对索款,女儿态度大方,一口答应;女婿却认为借条是在受要挟之下无奈所签,故不同意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张勤夫妻归还借款20万元并偿付以本金20万元计、自2008年6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且张勤和陈丽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年届七旬的陈老伯夫妇看到女儿陈丽要离婚了,心里着急。为什么呢?原来是在2006年7月,女儿女婿因购婚房,曾向两老借款20万元。后来,虽然多次提及还款之事,但张勤夫妻以经济困难拒绝。2008年6月3日,陈老伯夫妇向张勤寄信函1份,要求归还借款,但仍遭到拒绝。为此,他们将女儿陈丽和女婿张勤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为支持诉请,两老向法庭提交了2006年7月29日由女儿女婿出具的借条。借条内载,今借到陈丽母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购置房产,特立此据。
针对父母的诉状,陈丽二话没话,爽快答应,称借款属实,同意诉讼请求。但张勤却不同意诉请,称当初结婚时,因购房资金不足,由陈丽家赠与20万元。2006年11月,丈母丈人突然对自己说,儿子做生意我们没有资助,儿子如果知道给你们这么多钱一定要怪罪。因此,20万元的“赠予”可写个借条,这样在儿子面前也有个交待。而一旁的陈丽竟然提出说,“受她就签、不爱她就不签”,“如果不签就离婚”。自己在无奈之下签下了借条。因此,这张借条是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订,而且是出于对丈母丈人和陈丽的言行有重大误解,故要求确认该借条无效并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张勤和陈丽夫妻向两老人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现两老要求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尽管借条对还款时间未有约定,但陈老伯夫妇于2008年6月3日以信函的方式要求归还借款后,张勤夫妻仍未归还借款。故陈老伯夫妇有权主张此后相应的利息损失。基于张勤和陈丽为夫妻关系,且系共同借款人,故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关于张勤称借条是在受胁迫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签一节,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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