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威信法院麟凤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在借条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2007年8月15日,魏强向朱贵借款用于子女读书费用,借款本金为14000.00元,但借条中却写明借款20000.00元,其中6000.00元作为利息,并定于2008年2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朱贵多次追收,2009年5月魏强在偿还了朱贵4500.00元后对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2010年4月,原告朱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强偿还借款2000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求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本案原、被告以前关系较好,又系亲戚关系,有调解的可能。法庭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告释明了法律的规定,讲明亲戚和友情的关系,指出借条中6000.00元的高利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法得不到支持,鉴于此原告放弃了该部分的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魏强差欠原告朱贵的剩余借款也于6月10日支付10000.00元。
(作者单位 云南省威信县法院麟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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