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结果确认时,还需同时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股权结构设计方案和其他资产评估概要、资产负债表等材料。[2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文件大战”现暂告一段落。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得到了肯定,或者说,国资管理部门在土地评估审批权的“争霸战”中暂时失利。当前,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土地资产必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他资产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结果由国资部门确认。 3. 房地产评估资格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地价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等资产评估业务,应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资格并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7] 而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却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房产估价机构和房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则由建设部门负责。[28] 1998年,建设部更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9] 4. 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 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须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的特别许可。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30] 自1997年起,主管部门停止审批证券类资格的评估机构。[31] 停止审批人为制造了“执照短缺”。而“执照短缺”又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实际上转移至已拥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手中,变成后者坐享其成的“资本”。在实践中,没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给上市公司做完资产评估之后,须将业务转交给有证券业评估执照的评估机构,后者一般不做现场调查,对评估报告进行文字“审核”后盖章,就能获得30%以上的“业务提成”。[32] 5. 采矿权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转让时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认定。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33] 6. 专利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专利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执照。[34] 7. 商标评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颁发“商标评估机构”执照。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35] 第四节 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 一 “挂靠”与“脱钩” 拥有到执照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优先考虑的,可能不是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如何运用审批权为本部门和内部人员牟利。对它们来说,最有效率的办法莫过于自己给自己颁发执照,自己给自己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资产评估主管部门的办法是,亲自举办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为“挂靠”于自己的资产评估机构优先颁发执照,优先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1999年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资产评估机构都是各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各主管部门都将本系统内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定给属下的评估机构。于是,主管部门成为属下评估机构的“保护伞”和业务源,评估机构则成为主管部门的人员安置场所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36] 主管部门当然还可以通过控制甚至封闭行业准入通道,帮助已持有执照的评估机构限制甚至消灭新的竞争对手,从而保障后者获得稳定收入,例如证券评估行业。评估机构有钱赚,主管部门的“小金库”就不会枯竭。 1993年不过是资产评估行业刚刚兴起的时候,当年年检时,国家国资局就指出, “对党政机关(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所举办的评估机构,一律按中央有关规定实行脱钩;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也一律按中央规定保留一头,不准兼职。凡不符合此要求的,在今年(1993年——本文作者注)7月1日后要停业整顿。”[37] 很显然,国家国资局的“整顿”并未产生实效。“整顿”之后,党政机关办“评估”又卷土重来。1999年“脱钩”问题被旧事重提。这次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有关程序的通知”(1999)中要求: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脱钩”的质量,防止“走过场”,财政部将于1999年10月份对各地评估机构的 “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凡发现“假脱”、“不脱”或“明脱暗不脱”等欺上瞒下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律不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挂靠财政、国资系统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率先彻底“脱钩”。 本文作者2002年7月的调查表明,虚假脱钩普遍存在。原因在于,评估机构主要依靠主管部门提供业务,离开主管部门的庇护,它们难以生存,先“脱钩”和真“脱钩”者在竞争中必定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评估机构竞相延迟“脱钩”或者来个“假脱钩”。而且由于人员难以安置,“脱钩”困难重重。[38] 但无论真假,“脱钩”显然又是一次财富分配的机会。因为,“脱钩”的主要内容是人员安置、资产评估、财务脱钩和风险责任处置等,而这些事情都由“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由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其成员为原机构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与被挂靠单位协商办理。[39] 二 更严重的滥用和失控 如果说自我颁发执照是一种比较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的话,那么,我们还可以列举出更严重的、直接攫取国有资产的滥用审批权现象。这些现象引申出的问题是,原本用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层层审批权会为什么如此普遍地蜕变为实际控制者的掠夺手段,为什么反而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一条主渠道? 1. 与国资管理部门有关的红光案 在红光公司上市过程中,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收取10万元评估费后,应红光公司的要求,对一份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做了修改,补入一些土地价值,使红光公司的总资产增加。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7年采取倒签文件的手法,对红光公司伪造的1992年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这份文件被列入上市申报材料。作为回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得到7356元咨询费和餐饮费。1997年6月红光公司上市,筹资4.1亿元。1998年10月,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罚款20万元,暂停从事证券业务3年。但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未承担任何责任。[40] 2. 关于国土管理部门 关于国土管理部门,新闻媒体近期披露的几宗贪腐大案是:(1)2000年,四川省新津县国土局原局长杨有伦贪污案(贪污83万元)。[41] (2)2001年,邢台市土地管理局干部集体贪腐大案。[42] (3)2001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庞成鸿涉嫌收受贿赂人民币 550万元、港币184万元。[43](4)2001年,浙江省舟山市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友来贪污受贿案(约142万余元)。[44] 2000 年,国土资源部不得不承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矿 产、海洋等资源、资产的行政审批、处置、确认、登记、发证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多项权力,“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常见的几种滥用权力行为是:(1)暗箱操作,个人私自决定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价格和罚金额度;(2)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截留挪用资金,应上缴的土地收益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及时上缴,应下拨的经费不及时拨付;(4)开办从事资源开发经营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等。[45] 第五节 强制性资产评估能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吗 强制性资产评估的初衷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为国有资产交易寻求客观公允的价格,从而保证国家对国有资产交易的有效控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制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监管评估程序,甚至对评估结果进行实质性审查。这足以表明,主管部门有充分的权力和机会去识破和纠正任何一个虚假评估。 然而事实正好相反,虚假评估泛滥不绝,愈演愈烈。[46] 我们不禁要问: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为什么无法确保评估的客观公允? 首要原因是,主管部门的审批权主要被用于自我牟利。一方面,他们亲自举办评估机构,或者担任“后台老板”,自己监管自己显然是不可能的。只要主管部门拥有执照审批权,这个问题就无法彻底解决。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更青睐那些能够直接“创收”的权力,譬如编书、办班、组织考试等等。除这些合法“创收”活动外,有些主管官员还贪污受贿。事实上,主管部门和官员的主要时间和精力并未用于监管。这一切的关键在于,主管官员无须承担国有资产交易的最终风险,他们没有动力负责任地监管国有资产评估。要让他们负责任,就必须另外安排一批人监管和约束他们。显然,这又是一个令人绝望的看不到尽头的“监督链”。 其次,法律设计的监管机制客观上鼓励了虚假评估。譬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评估行业制定了“收费办法”。根据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机构应当以受评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划分收费档次,按照该“收费办法”规定的“差额计费率”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算定服务费用。按照该“收费办法”,受评资产的评估价格越高服务费用就越高。这就在客观上鼓励了评估机构高估资产价格以获取高额服务费。按照该“收费办法”,评估服务费只有上限而无下限,这又鼓励了评估机构在竞争激烈时以压低服务收费的方式争取客户。而压低收费必然导致评估机构压缩和简略评估程序以降低成本,最终导致评估质量下滑。[47] 不当监管和审批权滥用一旦结合起来,问题就更为严重。由于评估机构大都有政府背景,只接受本系统内的业务,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因此数量迅速膨胀。数量过多导致恶性竞争。为了争抢业务,大多数评估公司不惜将收费一降再降。收费低的只到法定标准的一、二折,高的也不过七、八折,最普遍的情况下,评估公司只能收到标准价格的一半。另一个竞争手段是给“回扣”。为了拉到业务,许多评估公司除了一再压低收费,还要向客户的工作人员支付相当数量的“回扣”。为了争夺业务,评估公司不得不屈就客户的意思,大做虚假评估。[48] 毫无疑问,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权的滥用和失控实乃虚假评估泛滥的真正根源。 小结 我国当前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造“数字资产”的工具。利用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既可以高估资产价值欺骗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也可以低估资产价值推进国有资产的私有化。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评估机构能够出具客观公允的评估报告?在资产评估的法律关系中,资产占有方是委托人,评估机构受其委托评估资产价格,其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负责,而非对“社会”或者“国家”负责,它的角色不是中立的,将其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希望它提供客观公允的评估价格,理由何在? 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本来应由交易当事人任意决定,承担交易风险的当事人自然会约束资产评估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然而,国家所有权的特性就是找不到最终承担交易风险的特定“当事人”,因此就不存在所谓的“当事人任意选择”。国家要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安全,只能选择强制性资产评估。而强制性资产评估又需要由拥有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层层把关。于是,我们看到了各主管部门为争夺审批权而进行的“文件大战”,看到了审批权背后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看到了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混乱和腐败。 强制性资产评估并不能改变国家所有权的固有属性,因此其对防止国资流失作用不大。强制性资产评估不仅浪费了大量评估费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资产评估行业固有的利益冲突。更严重的是,强制性资产评估已经成为一个扩张到国家所有权以外的法律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