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起云涌的风险投资浪潮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如何?风险投资需不需要政府介入,又该如何介入? 理论和国内外的大量实践已充分表明,第一,既然风险投资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孵化器”,发展风险投资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助推器”,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带动性,能有效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因而发展风险投资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与扶持;第二,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和收益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政府采取诸如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措施,以矫正风险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以促使风险投资的外部正效应内部化,刺激和增加风险投资的供给;第三,风险投资是针对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一种投资工具,需要有一整套保证投资者高风险共担、高利润共享的法律规范、企业制度、良好的证券市场环境、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等,这些都需要由政府来解决,或者需要政府协助来为其提供服务。 那么,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和作用,可简单概括为三句话,这就是:创造法制条件,搭建制度平台,营造运营环境。国际经验表明,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的问题上,必须遵循风险资本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来处理问题,决不能走行政干预和政府包办代替的路子,特别是不能在宏观管理上采取计划统制的办法,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主导的办法,在运营上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否则将适得其反。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很多教训值得记取。比如,自70年代起,日本曾有一些大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陆续设立了一批专事风险投资业务的公司,但由于管理习惯不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再加上外部环境上的欠缺,致使这些风险资金的50%以上最终又被用于传统的信贷业务。美国在处理风险投资的问题上,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犯了乱干预的错误。1958年,在美国国会的支持下,政府开始用风险投资基金直接支持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当时规定投资公司每投资1美元,即可从政府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享受税收优惠。在这一政策的诱导下,数百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政府介入的做法与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律相悖,许多投资公司取得贷款之后不是去支持技术创新企业,而是通过转贷去获得市场利率与优惠利率的差价,同时因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投资公司逐步丧失了经营活力,亏损日渐严重,致使20年之后,一多半的投资公司已经倒闭。在接受了五、六十年代的这一教训之后,美国政府才在风险投资的发展上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认识到政府最根本的任务或作用,就在于创造环境,建立制度,遵循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资本本身特有的规律去支持其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