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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四十二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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