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