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CD#10〗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材料、设备供应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材料、设备供应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材料、设备的设计要求技术指标、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材料、设备供应活动。 (三)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材料、设备的供应活动。 (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的公路、水运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二)乙方供应给甲方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产品登记证明、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有相应资质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乙方供应的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四)乙方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五)由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接受施工单位的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合同附件,与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施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监理责任人。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管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条件。 (三)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五)甲方不得不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称甲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人,施工现场设计代表。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请乙方参加。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或水运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