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标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适用招标规则?通常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在投标书出现了冲突和矛盾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这里应当注意,从原则上讲,招标规则的规定只有在投标人意图含糊时用来解决冲突和矛盾,如果投标人的意图是明确的,那他的意图就应该是有效的,而不论结果是什么。这时不用考虑适用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去解释投标文件。 在某个工程的招标文件,某分项工程要求单价一栏用大写,随后一栏用小写,分项合计用小写。一个承包商在单价一栏写明“叁万伍千美元”,随后一栏却写明单价为“3500美元”;工程量为10,分项总计为“35,000美元”。在本案中,若采用“3500美元”,该承包商是最低报价人;但若采用“叁万伍千美元”,分项总计为350,000美元,则该承包商就不是最低报价人。招标文件规定:当单价与总价矛盾时,优先采用单价;当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优先采用大写。业主根据这个标准,将该承包商的分项报价从“35,000美元”改为“350,000美元”,这样就取消了该承包商的中标资格。 该承包商起诉力图阻止业主将合同授予次低价承包商,要求业主接受标书中的“小写单价”,从而将合同授予自己。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将合同授予次低报价人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因而是有合理根据的。法院支持了业主的决定。最低价承包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承包商的标书本身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他的意图是“3500美元”,而不是“叁万五千美元”。法院是在参考了工程师的底价和其它承包商的报价后认为,原告在分项合计中的数字进一步确认了他的真实意图。二审法院判决中标人应该是最低报价人,但二审法院拒绝解除业主同次低价承包商的合同,因为大量的准备工作已经展开,解除该合同将导致巨大的资金浪费。法院判决业主补偿上诉人的投标费用,起诉费用和律师费用。 在本案中,投标文件中的错误非常明显,很容易判断投标人的意图,尤其当比较了招标底价和其它投标人的报价之后,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就更清楚了。但如果判断投标人的真实意图很困难,或者存在一种可能,即投标人故意在标书中加入错误,使标书报价比较高,而当这个高报价没有中标时,投标人再声称自己标书有错误而寻求更正以求中标。这时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招标规则的评标指南而使工作简化。 对于承包商而言,他们必须认真审查标书、保证标书准确无误,不能指望自己的标书有错误而在开标以后寻求更正,因为适用招标规则进行评标毕竟是有合理依据的。 本案中尽管该最低价承包商的报价最后被确定为报价最低,但法院却没有解除业主同次低价投标人的合同,而是判决业主补偿最低价承包商的投标费用,起诉费用和律师费用。这并不是该承包商希望的,获得合同才是他的真正目的。这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的启示是,承包商在招标活动中对于自己的错误应及时更正,对招标过程的异议也应尽快提出。如果等到授标以后再提出往往不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