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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招标投标中的服务宗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律师在招标投标中的服务宗旨 (一)协助体现公开性 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主要特点是其公开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惯例和相互间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律师作为谙熟法律知识的……

 (一)协助体现公开性
  
    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主要特点是其公开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惯例和相互间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律师作为谙熟法律知识的专家介入到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要求和招标程序的核定,将会使招投标制度的公开性落到实处。同时,律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的顾问,参与招标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也体现了社会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二)协助保障公正性
  
    公正性也是招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特征。律师参与招投标活动,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使招投标活动规范化、公开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三)协助实现规范性
  
    通过律师专业化工作,使大中型项目及政府采购等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活动,得到专业化的规范,保障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通过律师的介入,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揭示招标投标中的各项法律关系,说明相关行为的法律结果并分析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或投标人排除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现的法律障碍。
  
    (四)保障国家利益
  
    招投标项目大多数都是国家投资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更是国家的财政支出项目。律师参与这些活动,通过保障招投标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国家以最少的价格得到最好的服务或商品,实质就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五)通过律师的专业化工作
  
    切实维护招标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无论是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还是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均应通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当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切实审查相关文件,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维护招标人的权益;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协助投标人制订出符合投标要求的标书,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资格的确认
  
    鉴于招标投标业务专业性较强,有关律师管理机构确定了从事此项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须有专门的执业资格。为此,1998年1月14日,司法部办公厅,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以司办通字[1998]6号文件,颁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并于1998年5月首次举办了开展招标投标业务资格的培训,通过系统培训授予了第一批具有招标投标资格的律师,使其能够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有关律师执业及《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归纳起来,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律师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专职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律师工作两年以上;
  
    2?取得了司法部及国家计委共同授予的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业务的特许资格;
  
    3?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未受过任何有关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律师在从事招标投标规定法律服务时,应遵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原则,本着对客户、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就招标投标业务,对相关当事人提供主动而完备的法律服务。就其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保证其真实、合法,并无重大遗漏。如律师在承办上述业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则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计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止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投标法律业务。
  
    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不仅须有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应具有一定的条件。如为确保律师所就出具的法律意见在客观上对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在《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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