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就是《政府采购法》,这是一个基本法律,所有的活动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执行。但是,《政府采购法》中也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然而,两部法律在有些地方不一致,或者说存在矛盾,所以在谈到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时候,先要分析该项目是什么类型,根据项目的类型来选择适用的法律,按照适用的法律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中,货物和服务适用财政部18号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果是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不实行招标的项目,适用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依据,我认为,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 但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行不通,比如,目前工程建设项目依然分别由建设部、建设厅和建委逐级归口管理。所以,政府采购工程不是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有开工证,建设部门未必依照《政府采购法》操作。所以亟待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还有延续的法规,如财政部颁发的《信息公告的管理办法》、《供应商投诉的处理办法》等,还有财政部和监察部一起颁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在工作实践中,有人可能会提出,为什么没按照国家计委等颁布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来进行评标呢?我们的解释是,在工程领域,用的专家评审办法是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颁发的评标管理办法。如果是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专家的管理办法就应该按照财政部和监察部颁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来执行。 除此之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行政法规,我们在各地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也要遵守这些法规。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很多地方是不一致的,监管部门在审查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如果文件当中说,我们评标的时候是按照《招标投法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这个说法是错的。货物和服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采购,工程类的,原则上如果是招标的必须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来开展,不能在一个项目中,把两部法律都列进去,都作为本项目评标的指导原则或者本次招标的原则,这种提法是不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