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如何更改已经寄出的投标书?如何选择通讯方式?------------见正文第126页。]一个承包商在寄出标书后发现错误,于是他拍发了电报予以更正。电报送达时在规定的时间以内,但政府部门提前关门了。法院在这个判决中认为,即使因为政府提前关门而没有及时送达,第二天邮政部门还是可以在开标之前将标书送达。一个投标人选择了一种通讯传送方式,那就得接受选择该通讯方式的各种风险。法院判决按原来的标书执行,拒绝所做的更正。
【评析】 [ 我国有关法规对标书送达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见正文第126页。]大部分招标法规都规定递交标书的时间限制。例如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标书寄达日期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无效。《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逾期送达的投标书无效。应该指出这两个规章对投标时间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前者规定在开标时间以后送达的标书无效,而后者规定是“逾期送达”但没有规定是“逾”哪个期限,我们理解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总的来看,我国有关招标的法规采取绝对禁止迟到标书的办法。这是为了避免因决定不适当而导致异议。这样,如果一个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适当地交到指定的某人的手上,标书迟到本身自动构成了业主对标书的不接受。 但这样绝对的规定有时也会导致不合理。例如不是因为投标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投标人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或其它人的过错导致的,尤其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了标书没有即使送达。这时如果判定该标书就不合理了。因此法院在审理有关迟到标书的案件时,应当注意既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不至于过于刻板而导致不公平。 [ 美国等其它国家对招标时间有怎样的限制?------------见正文第127页。]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一个迟到的标书是否可以接受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有的国家法规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例如,一个在开标以前寄出的经过挂号登记的标书是合格的标书;一个完全由于政府不当处理导致迟到的标书是可以接受的。 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招标时间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联邦机构宣布一个迟到仅四分种的标书无效。尽管当时还没有宣布招标结束,也没有打开一个标书。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确定的时间限制是强制性的,不能任意修改。 但大多数州对招标时间的限制就不这样严格。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承包商在时限以内打电话给招标人,告诉招标人由于天气恶劣他将晚几分钟到。该承包商实际晚了两分钟将标书送达,此时没有开标。法院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准许业主接受该迟到的标书并最终将合同授予该承包商。法院指出,如果没有欺诈、串通的可能性,标书的迟到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小的违规行为。业主可以根据获得最优价格的原则将标书的迟到认定是可原谅并接受该标书。 [ 何时可以考虑接受一个迟到的标书?------------见正文第128页。]不论对投标时间的限制是否严格,最重要的是招标投标过程能不能保证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是否可以接受一个迟到标书的通常界限是:要接受一个迟到标书必须在该标书送达时没有打开任何一个标书。像上述案例,如果在迟到的标书送达以前已经有标书被打开了,那么无论如何迟到的标书就不能被接受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保证招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