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业主在确定了中标人以后对项目重新设计等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背离了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也就是废弃了原来的招标过程,这对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招标过程完成后,最低价投标人的报价仍高于原来的计划,这使业主的资金筹措发生很大困难。业主的工程师重新设计了工程项目,对原有的设计做了大约65%的改动。在业主代表与最低价投标人协商谈判后,业主同该投标人签定了合同。 法院认为该合同的授予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招标法规。业主对项目的修改等于是专门为适应该投标人而进行的。同其中的一个投标人谈判等于给了该投标人不公正的优待。 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允许业主改变工程量,实际上业主与该投标人的谈判正是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的。 法院认为,如果支持该投标人的观点等于彻底背离了竞争性招标的目的。如果知道业主对项目进行重新设计,其它投标人可能改变了他们原来的报价,没有投标的承包商也可能决定参加竞标。所有的投标人都应当对同一确定了工程量的工程项目投标,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合同已经授予,工程已经施工以后不能任意改变工程量。 这里应当注意投标人的意见,因为建筑工程施工是允许变更的。但工程变更是小量的局部的变更。进行全面的变更或重新设计,例如案例中的业主进行了65%的改动,是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