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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报价投标人是否一定中标?业主否决最低报价标书应注意什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8
【摘要】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并不一定肯定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两个中标条件,其一要求中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而投标报价只是其中的一项评价标准……
  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并不一定肯定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两个中标条件,其一要求中标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而投标报价只是其中的一项评价标准,因此,报价最低不一定中标,还要考虑其他评价标准;第二个中标条件要求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根据这一规定,是评审的价格最低中标,而不是投标书的报价最低中标。评审的价格是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考虑汇率、现金流动利差、各种优惠和暂定费用以后的评估价格。此外,中标的投标只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才能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书将被首先剔除而不再进行价格评估,也就没有可能中标。
   尽管原则上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不一定中标,但在实践中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尤其在大型工程以及国际工程的招标中,由于投标人都是有很强竞争能力的承包商,投标过程也是很严肃的,因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可能性不大。法国的公开招标据说90%以上都是最低报价的投标中标。⑩
   这样,招标人在否决最低报价的投标时应当持慎重态度,只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比较的基础以及确立了足够的资料和指南的时候才能行使替换最低报价投标的权利。而替换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否则应认定替换无效。因为如果允许任意替换最低价投标人,就使招标活动丧失了意义。
   否决一个投标的常见理由是认定投标人是不负责任的,或者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判断一个投标人是不是负责的,一般在资格预审阶段通过审查投标人名单来解决。可以考虑的审查项目包括过去的行为、犯罪记录、提供保证金的融资能力、履行合同的经历等等。对于融资能力和责任的考察主要通过提供保证金的能力来审查。应该注意,业主否决一个标书必须有合理的依据,而不能主观随意。当然,所有这些标准都不是很具体的,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在以“不负责任”为理由否决标书以前,业主应当认真审查有关的事实和行为并进行必要的记录,以便在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时能够提供否决标书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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