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这里的问题仍然是关于标书的缺陷是否可以接受的。《招标投标法》中没有关于印鉴的强制性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公布之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的标书无效。《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2条也规定;“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书宣布作废。上述法规明确规定了标书中应当加盖相应印鉴,而且明文规定无相应印鉴属于标书3-5个无效原因之一。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一个标书各方面都非常优秀,仅仅因为没有印鉴就被排除,实在是可惜的。对业主而言失去了一个好的承包商,也是不值得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应适当灵活地运用有关法规。 在一个工程招标中,承包商在标书中没有个人签名,业主因此拒绝了该标书。法院否决了业主的决定,认为,承包商没有在标书上签名是一个轻微的缺陷,是可以原谅的,因为在标书的附件中,投标保函中有承包商的手写签名。 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进行了非常灵活的处理。作者认为是适当的。因为印鉴无非是为了能够确认是承包商递交的标书,能够确认标书是承包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标书附件的投标保函的签名足以满足这个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