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企业的设施、设备损耗及搬运费,根据评估结果,酌情给予一定的迁建停产损失补偿。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办理合法经营执照的,只补偿其搬迁损耗费,其中商业、服务性行业和家庭作坊每家100元,工业企业按评估结果补偿,不补偿其停产损失。 三、补偿款结算办法 (一)土地征用补偿款结算办法 1、库区移民村淹没的水田和旱地征用补偿款,实行分村核算,统一用于移民安置地的生产用地的置换,差额找补。 2、林地、园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1)乡、村集体统管或已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林地、园地,其土地征用补偿款结算给乡、村集体。 (2)村集体发包给农户的林地、园地(指自留山和责任山),其土地征用补偿款20%留村集体,80%结算到户。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结算办法 1、私人所有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直接补偿给所有者。 2、所有权属集体并由集体管理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直接补偿给集体。 3、所有权属集体而承包给私人经营管理的粮、林、果、特等青苗补偿款,统一结算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根据承包协议结算给承包户;没有协议的由村集体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处理。 (三)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结算办法 1、私人所有的房产和其它财产补偿款,直接结算给所有者。 2、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结算给村集体。 3、库区房产及其它财产补偿款按移民建房进度分期拨付。(1)凡在汤溪和上邵安置区安置的,安置建房用地落实并签订建房协议后,支付50%;新建房屋完成一层后,再支付30%;其余待库区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付清。(2)凡在乾西安置区安置和自行安置的,签订安置协议后支付50%,旧房拆除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四)基础设施补偿款结算办法 1、村集体所有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款。(1)泥石机耕路、水泥路面、桥梁及水利设施等补偿款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库区有关项目的复建和安置区的新建。(2)属于村(组)集体的其它资产补偿款作为集体积累基金,结算给村(组)集体。 2、私人所有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补偿款,结算给所有者。 3、交通、电信、电力、广播等专项设施的补偿款,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宅基地补偿款结算方法 安置区安排的宅基地与原淹没区宅基地采取置换方式,原宅基地面积多于或少于置换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找补到村。 (六)行政企事业单位补偿款结算办法 1、行政、企事业单位(政府、医疗卫生、学校、邮政等)补偿款,统一结算给产权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掌握,按比例转入安置接收乡镇,用于设施建设。 2、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期限内拆除、搬迁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补偿款。 四、其它问题 1、自政府发布《通告》之后,新建、扩建的房屋及生产、生活设施和其它附属物,以及新栽培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2、土地、山林权属及其它资产等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结算的原则进行补偿。 3、村集体资金由动迁地乡镇政府负责,按移民人口进行分配,由新建行政村管理,不得私分到人。在新建行政村未组建前,由区移民指挥部代管。 4、淹没线以下的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相应的砍伐指标,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由产权所有者自行处理。 五、本政策由婺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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