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金政办发[2004]11号 发布日期:2004-2-3 执行日期:2004-2-3 婺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和《九峰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三日 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 为了切实做好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工作,维护库区移民、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订九峰水库淹没实物损失补偿政策如下: 一、补偿范围 库区淹没线以下(含库区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范围)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 (一)土地类: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宅基地等用地。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水田、旱地、林地、园地、杂地上种植的粮、油、茶、竹、果、林木等作物。 (三)房产类:分国有、集体和私人房产,包括简易棚、围墙、水井、蓄水池、灶台、坟墓及其它附属物等。 (四)基础设施类: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和电力、电信、公路、广播、电视、文物等专项设施。 (五)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动产和不动产等。 二、补偿依据及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库区淹没实物损失调查核准的面积、数量、类别、等级、权属等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一)土地类 库区淹没线以下的集体土地,一律由政府统一征用;库区淹没线以下移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移民承包的水田和旱地,采用与安置地的生产用地置换的方式处理,超过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由政府统一征用,少于安置地生产用地面积部分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处理。移民村的林地和园地,由政府统一征用。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见下表。 单位:元/亩 (二)粮、林、果、特等青苗类 1、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水田、旱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幼期200元/亩、中期300元/亩、成熟期400元/亩。 2、山地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注:①经济林类生长到衰产期的,按初产类标准执行。 ②灌木林指由灌木树种或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组成的林分。 3、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1)乔木类(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而且上部有分枝的树木,通常在3米以上)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香樟或古树等胸径50cm以上补偿100元/株。 ②针叶树包括杉木、松木、柳杉、池杉、水杉、雪松、柏树等。 (2)灌木类(不具主干,由地面分出多数枝条或虽具主干而高度不超过3米的),每株或每丛补偿2元。 (3)经济林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株 注:①二年以下0.5元/株。 ②常绿水果包括柑桔、胡柚、文旦、脐橙、枇杷等。 ③落叶水果包括苹果、梨、李、无花果等。 ④干果包括板栗、青枣、石榴、柿、山核桃等。 4、农田、旱地上连片经济林补偿标准。 幼龄林 300元/亩 初产期 1000元/亩 盛产期 1500元/亩 5、苗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房产类 1、房屋补偿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2(占地面积) 砖混结构单元式补偿300元/m2,普通式补偿280元/m2,以建筑面积计算。 2、屋基补偿标准。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砌好墙脚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30元/m2. 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并已浇好地梁的,按批建占地面积补偿40元/m2. 3、房屋装潢等补偿标准见下表。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按移民户家庭人口数每人补偿200元(不计坟墓数量)。 (四)基础设施类 1、农村生活设施。 由移民户合伙安装的电视差转台及线路不作现金补偿,已出资的移民户,迁移后的闭路电视安装费由区移民指挥部负担。由村集体或移民户安装的供水设施补偿标准见下表: 2、农村生产设施。 (1)木材加工厂、粮食加工厂、榨油厂的搬迁、停业损失补偿费每家1000元,机械设备基础补偿费每家400元。 (2)村集体的公益设施补偿: 泥石机耕路:16000元/km. 水泥路面:20元/m2. 通村交通桥:500元/m2. 通村便桥:30元/m2. 水渠:渠底宽50cm以下:三面光水渠20元/m;干砌石渠15元/m.渠底宽50cm以上(含50cm);三面光水渠30元/m;干砌石渠25元/m. 厚大溪固定堰坝:150元/m. 3、专项设施。 电力、交通、广播电视和电信等专项设施复建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经费协商解决。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动产、不动产 1、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原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或租赁)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园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给原土地权属单位。 2、损耗及搬迁费、迁建停产损失补偿。 (1)商业、服务性行业(包括个体商店、医务室)搬迁、停业损失,按注册资金分类补偿: 注册资金小于2000元补偿200元; 注册资金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补偿400元; 注册资金1万元以上(含1万元)、4万元以下补偿600元; 注册资金4万元以上(含4万元)、10万元以下补偿1000元;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补偿1400元。 没有注册资金的,按经营规模酌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