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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拆迁安置小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6
【摘要】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南府办(2007)313号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南府办(2007)313号

  发布日期:2007-12-7

  执行日期:2007-12-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南宁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我市小康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

  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城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在青秀山风景区规划可开发建设的区域内及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四个城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拆迁安置的需要,选择9个点建设拆迁安置小区,即在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辖区内各选择2个点,在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选择1个点。拆迁安置小区依据拆迁安置需要,选用多种户型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可分为40m2、60 m2、80 m2、100 m2、120 m2、140 m2等,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市政、商业、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用房及设施配套齐全,并体现绿色建筑特色的多层公寓或中高层公寓的生态文明型住宅小区。

  拆迁安置小区主要用于解决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等四个城区及青秀山风景区区域内因旧区成片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而被拆迁的农民或居民。原则上各城区在本辖区内安置。

  2007年底前在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青秀山风景区内先启动第一期5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由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各负责本辖区内1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青秀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和青秀山风景区内各1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2008年部分投入使用,2009年底前基本建成。第二期安排4个拆迁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在2008年启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前期主要工作

  1.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由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根据下年度拆迁计划安排,在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拟被拆迁人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拟建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意见、代建单位、建设时限、资金安排等内容。

  2.拆迁量、住宅户型需求调查和分析。由城区政府和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建计划安排、旧城改造计划和全市工业用地计划等对拟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对近年拆迁和安置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掌握拆迁的分布状况、安置总量和被拆迁人对安置住宅户型的要求等。

  3.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由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量,征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拆迁安置小区用地选址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照国家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对拟实施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要以建设环保节能型示范性小区为目标,高起点、高要求,不仅要给住户提供舒适的小区生活环境,而且要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4.建设用地征地及拆迁。由城区政府与代建单位负责对选定的需征地拆迁的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用地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共同推进。

  5.确定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中选择,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对城区政府推荐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研究,确定拟定的项目代建单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区政府应按设定的规划建设条件和经批准的建设方案与代建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6.拆迁安置小区规划及单体设计。拆迁安置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住宅单体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住宅户型调查结果进行,城区政府负责监督。

  7.建设手续的办理。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政府负责办理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和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城区政府完善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等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手续。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二)拆迁安置小区建设

  由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业主,代建单位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拆迁安置小区建设。拆迁安置小区的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

  (三)验收交付

  拆迁安置小区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四)房屋、土地权证办理

  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市房产局、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五)物业管理

  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依照《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前,物业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经费从项目建设费用中列支。住房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方式。

  (六)安置房屋的销售

  安置房屋销售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旧区成片改造、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而被拆迁的农民或居民。购房款可从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抵扣。安置房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的有关销售管理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对象需市政府统一调剂安置住房的,由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从全市拆迁安置小区住房中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期首批5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1.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青秀区1个、兴宁区1个、西乡塘区1个、江南区1个、青秀山风景区1个等5个拆迁安置小区用地选址的报批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2.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涉及的安置拆迁量和住宅户型需求的调查和分析。

  3.2007年1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4.2007年11月底前确定项目代建单位,城区政府按要求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5.2008年12月完成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规划设计。

  6.2008年12月力争完成对选定的需征地拆迁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7.2007年12月底力争土方平整及场内道路开工建设。

  8.2008年2月完成拆迁安置小区单体设计工作。

  9.2007年底启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力争2008年底前,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青秀山风景区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按批准的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完成住房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的30%,并交付使用;2009年底前拆迁安置小区基本建成。

  (二)第二期4个拆迁安置小区工作步骤

  2007年底前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2008年开展项目建设,2010年底基本建成。

  六、建设资金及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由市政府投资,费用由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控制。市财政局依据《南宁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城区政府的申请和工作进度要求,拨付预付款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城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项目开发建设进展情况申请市财政拨付拆迁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费用。

  代建单位开展建设工作的费用由城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代建协议约定拨付。

  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规定需缴纳的各种报建费用中属本市级财政收取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不能免的按照最低限度收取。

  七、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建委负责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协调办理工程招投标和相关报建手续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办理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立项手续。

  (三)市规划局负责办理拆迁安置小区的规划定点手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及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城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小区项目业主负责拆迁安置小区的拆迁、项目立项、规划定点报批、组织建设和销售等工作。

  (五)市国土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小区范围内土地权属,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拆迁安置小区用地内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六)市房产局负责做好对拆迁安置小区项目销售及管理工作的指导。

  (七)市财政局负责拨付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全过程、销售、管理等的各环节实施监察。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和销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政、人防、消防、园林、公安、民政、物价、审计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各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组,指定领导负责,并按职责承担辖区范围内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各相关部门应设立项目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加快拆迁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速度,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的例会制度。由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审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报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议决定。

  九、直管公房改造建设拆迁安置

  南宁市直管公房改造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参照本方案执行。市房产局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设和销售,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具体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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